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-1994的相关条款,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、使用性质、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,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:
第一类防雷建筑物
凡在建筑物中制作、使用或贮存炸药、火药、起爆药、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;因雷电火花而引起的爆炸,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;
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;
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,因雷电火花而引起爆炸,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。
第二类防雷建筑物
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;
国家级计算中心、通信枢纽,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;
制造、使用和储存爆炸危险物质,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,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建筑物,如油漆制造车间、氧气站、易燃品库等;
国家级的会堂、办公楼、档案馆、大型展览馆、国际机场、大型火车站、国际港口客运站、国宾馆、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体育场等;
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;
具有1区、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,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;
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.3次/a的住宅、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;
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.6次/a的部、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。
第三类防雷建筑物
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档案馆。
年预计雷击次数等于和大于0.012次,小于和等于0.06次的部、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。
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0.06次,小于和等于0.3次的住宅、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。
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和等于0.06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。
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,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、22区、23区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。
年平均雷暴日15 d/a以上地区,高度为15 m及其以上的烟囱、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。年平均雷暴日15 d/a及15 d/a以下地区,高度为20 m及20 m以上的烟囱、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。